【投訴法官】被指審理反修例案件時立場偏頗 投訴裁判官鄭紀航不成立
發布時間: 2023/12/06 18:50
最後更新: 2023/12/07 10:12
裁判官鄭紀航早前被投訴,於2020年於東區裁判法院審理一宗2019年反修例案件時立場偏頗,在證據不足下裁定1名17歲男生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兩罪成,並拒絕替男生索取感化令等報告,作不合理判刑。司法機構昨(5日)公布調查結果,專責法官小組認為裁判官於口頭判刑理由中交代拒絕索取報告的因由,以及相關的量刑考量,小組遂裁定投訴不成立。
涉案被告為當時17歲的中五男生,男生涉於2019年11月13日在筲箕灣道管有4把士巴拿、1支火槍、1支打火機、1把剪鉗及1包共100條索帶,當日涉案地點發生堵路等事件,男生遭警方截查時,被搜出涉案物品。
男生經審訊後遭裁判官鄭紀航裁定管有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2罪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男生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於2023年1月被駁回上訴。
司法機構公告指,專責法官小組認為裁判官鄭紀航於口頭裁決中已分析了警員證人及辯方證詞,以及交代相關誠信的裁斷基礎。被告上訴時沒有以裁判官對證人誠信的裁斷犯錯或偏頗作為上訴理據,原訟法庭亦對此項裁斷亦沒有任何負面批評,因此有關偏頗的投訴欠缺事實基礎。
專責法官小組又指,裁判官的定罪決定是一項司法決定。定罪是否恰當不屬於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裁判官亦於口頭判刑理由中,交代了拒絕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及青少年罪犯評核委員會報告的因由,以及相關的量刑考量,因此投訴不成立。
專責法官小組強調,案件的裁決、判罰是相關司法人員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司法決定,又指部分人或會基於立場或政見而不予認同,但這不等同有關的司法決定或司法人員是偏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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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